列 明 場 所 暫 緩 禁 煙 期 屆 滿

根 據 《   吸 煙  ( 公 眾 生 )  條 例 》 ( 第 371 章 )   附 表 6 第 2 部 的 規 定  ,「  列 明 場 所 」 的 暫 緩 禁 煙 安 排 已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屆  滿 。  

此 暫 緩 禁 煙 安 排 適 用 於 六 類 「 合 資 格 場 所 」 包 括 合 資 格 酒 吧 、 合 資 格 會 所 、 合 資 格 夜 總 會 、 浴 室 、 按 摩 院 和 麻 將 天 九 耍 樂 處 所 。

故 此 , 酒 吧 、 會 所 、 夜 總 會 、 商 營 浴 室 、 按 摩 院 和 麻 將 天 九 耍 樂 處 所 的 所 有 室 內 區 域 已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成 為 法 定 禁 煙 區 。  

安 排 《 吸 煙 ( 公 眾 生 ) 條 例 外 展 講 座

安 排 戒 煙 外 展 講 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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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