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生署控烟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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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烟法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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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 明 场 所 暂 缓 禁 烟 根 据 《 吸 烟 (公 众 卫 生 )条 例 》 附 表 6第 2部 , 在 合 资 格 场 所 名 单 内 的 场 所 可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, 暂 缓 条 例 第 3(1)条 所 作 出 的 禁 止 吸 烟 规 定 。 合 资 格 场 所 负 责 人 如 欲 申 请 作 为 合 资 格 场 所 以 暂 缓 执 行 吸 烟 禁 令 , 必 须 填 妥 表 格 1并 连 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副 本 亲 自 或 以 邮 寄 方 式 送 交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13号 胡 忠 大 厦 25楼 控 烟 办 公 室 。
注 意 事 项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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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日